根據《關于推進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的通知》(閩財資〔2018〕8號),現就做好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單位應明確專門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確保該項工作的平穩有序推進,并于8月7日前將本單位負責改革工作的領導和聯絡人名單(見附件1)報送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省直各單位應按照要求全面自查,摸清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并于8月15日前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表》(附件2)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單位對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表》填報范圍,無相關填報內容的,應書面零報告。
三、省直有關單位應在摸清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的基礎上,提出本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方案(指導樣本見附件4),并于9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 四、改革期間,列入實施范圍企業的人、財、物予以凍結,出租類資產不得對外簽訂新的承包、出租、出借、合作協議或合同等,特殊情況應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附件: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聯系人員名單
2.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情況表
3.填表說明
4.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方案(指導樣本)